文 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4-09-25 1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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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江汉区民政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养老护理员持证奖励和岗位补贴指南 |
养老护理员持证奖励和岗位补贴指南
(一)奖励和补贴对象及条件
在本市民政部门备案、开展24小时照护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内的一线护理岗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养老护理员持证奖励和岗位补贴。
1.对连续从业满2年以上(在武汉城市圈内城市从事养老护理工作时间可一并计算),并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评价机构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工作人员(不含事业编制人员),给予持证一次性奖励。
2.对从事一线护理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含事业编制人员和兼职人员),从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之日起,给予岗位补贴。
(二)奖励和补贴标准
1.按照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评价机构颁发的初级、中级、高级、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分别给予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的持证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以第一次申请时的等级计发,等级晋升不再奖励;如已在外地领取过持证奖励的,不再给予奖励。
2.从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之日起(当月持证不少于15天计发1个月,当月持证少于15天次月开始计发),按照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评价机构颁发的初级、中级、高级、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分别给予每月100元、200元、300元、400元、600元的岗位补贴。如等级发生变化,从次月起按新等级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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