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区卫生健康局撤销诊所备案决定书
江汉区卫生健康局撤销诊所备案决定书
诊所名称:江汉乐发赋西医内科诊所
备案凭证编号:MA4JGPHJ042010317D2112
主要负责人:乐发赋
身份证号码:420123196308173713
原备案执业地址:江汉区马场角路120号
一、调查认定事实
本局于2026年5月12日收到上述场所房屋出租人投诉,反映你诊所租赁期满后已全部搬离,不再在该地址开展诊疗活动。
本局工作人员现场核查取证:
1.原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到期,诊所设备、药品、人员全部撤离,场地已另行出租;
2.本局于2026年6月27日向你送达《限期办理执业地址变更或注销催告函》,催告15天内办理执业地址变更备案或注销备案手续;
3.催告期限届满后,你单位未到本局办理任何变更、注销业务,亦未书面陈述申辩、未与本局取得联系,拒不改正备案登记与实际经营场所不符的违法状态。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
3.《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所应当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报告,或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备案机关应当撤销其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告:诊所歇业的;诊所自愿终止执业活动的;使用虚假材料备案的;出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的情形。
三、处理决定
决定撤销江汉乐发赋西医内科诊所(备案号:MA4JGPHJ042010317D2112)全部备案登记,备案凭证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失效,不得再以该诊所名义开展任何诊疗活动。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10日内将《诊所备案凭证》交回本局医政医管科。
四、法律救济告知
如不服本撤销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汉区人民政府或武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鄂公网安备 420103020006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