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号 | 武汉市一稻虾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发文日期 | 2021-07-15 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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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武汉市一稻虾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标称“大桥牌鸡精调味料”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
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武汉市一稻虾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标称“大桥牌鸡精调味料”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武汉市一稻虾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标称“大桥牌鸡精调味料”:
(一)抽检的基本情况:2021年4月30日,经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对武汉市一稻虾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标称“大桥牌鸡精调味料”进行抽检。2021年5月24日我局收到的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No:2021304927)显示,经抽样检测,谷氨酸钠、呈味核苷酸二钠项目不符合SB/Tﻪﻩ10371-2003《鸡精调味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24日对武汉市江汉区钦厚蔬菜经营部送达了检测报告及检验结果告知书,同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经7个工作日,未收到该单位的复检申请,视同放弃复检权利,于2021年6月3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二、处置情况:
武汉市一稻虾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4月30日,经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对武汉市一稻虾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标称“大桥牌鸡精调味料”,经抽样检测,谷氨酸钠、呈味核苷酸二钠项目不符合SB/Tﻪ10371-2003《鸡精调味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并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并提供了进货来源。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出以下处罚:1、没收8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鸡精调味料、2罚款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江市监处字【2021】04004号)】。
三、其他情况。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5日
附件:
鄂公网安备 420103020006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