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号 | 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武汉中山大道分店 | 发文日期 | 2021-09-25 1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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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江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江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武汉中山大道分店嫌销售不合格的“喜神醪糟”、“米酒”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 ||
江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武汉中山大道分店嫌销售不合格的“喜神醪糟”、“米酒”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武汉中山大道分店销售不合格的“喜神醪糟”、“米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由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于2021年4月27日对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武汉中山大道分店销售的“喜神醪糟”、“米酒”进行抽检,2021年7月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2021)FJ(WH)-SP-01422、NO:(2021)FJ(WH)-SP-01418),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当场签收,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查获,未售出的“喜神醪糟”15瓶,生产批号为20210301,规格850g/瓶,已要求当事人下架封存在当事人库房内,未发现“米酒”在经营场所销售;当事人于2021年7月9日,向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本局于2021年8月12日,收到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1WT00110、2021WT00109号,检验结论:该样品按产品明示质量要求检验,所检项目酒精度(20°)不合格,于当日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复检结果无异议。
二、当事人销售的酒精度不合格“喜神醪糟”、“米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本局决定对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15瓶酒精度不合格的“喜神醪糟”、2、罚款1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江市监处字【2021】04008号)】。
三、其他情况。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生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四、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5日
附件:
鄂公网安备 420103020006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