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武汉市江汉区乡味土特产店(个体工商户) | 发文日期 | 2025-09-25 17:17 |
---|---|---|---|
发布机构 | 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武汉市江汉区乡味土特产店(个体工商户)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核查处置通告 |
关于武汉市江汉区乡味土特产店(个体工商户)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核查处置通告
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武汉市江汉区乡味土特产店(个体工商户)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基本情况
(一)2025年6月4日,我局委托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对武汉市江汉区乡味土特产店(个体工商户)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7月2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N0:J2025314962),反映被抽检食品“利川山药”,检验项目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5年7月4日对武汉市江汉区乡味土特产店(个体工商户)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同时要求该单位进行自查整改。2025年7月4日,立案调查。2025年8月22日,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2025年9月24日,案件终结。
二、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继续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2、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对相关业务人员做好培训;
3、对无法提供农药检测记录的食用农产品一律不予购进销售。
武汉市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5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