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武汉市江汉区尚勤之蔬菜经营部 | 发文日期 | 2025-10-17 1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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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武汉市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武汉市江汉区尚勤之蔬菜经营部淮山药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通告 |
武汉市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武汉市江汉区尚勤之蔬菜经营部淮山药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通告
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武汉市江汉区尚勤之蔬菜经营部食材抽检不合格的基本情况
(一)2025年7月28日,接武汉市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所检验报告(检测报告编号:WH2025SC04343),其中载明武汉市江汉区尚勤之蔬菜经营部所售卖的“淮山药”,经抽样检验,涕灭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5年8月8日,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所在地现场核查,经了解,该批次“淮山药”共计30斤,14.4斤已售卖,15.6斤用于抽检,未有余留。2025年8月8日,报局审批,立案调查。
(三)2025年9月9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制作了询问笔录,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的淮山药的违法行为收集了相关的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二、处置情况
我局于2025年9月22日对武汉市江汉区尚勤之蔬菜经营部下达武汉市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江市监不罚[2025]331号),其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限量的淮山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经核实,武汉市江汉区尚勤之蔬菜经营部在采购中查验了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用淮山药的合格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武汉市江汉区尚勤之蔬菜经营部于2025年8月8日完成整改。
武汉市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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