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号 | 关于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泛海城市广场店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龙眼)核查处置通告 | 发文日期 | 2026-04-28 16: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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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关于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泛海城市广场店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龙眼)核查处置通告 | ||
关于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泛海城市广场店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龙眼)核查处置通告
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泛海城市广场店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龙眼)基本情况
(一)2026年2月9日,我局接《检验报告》(N0:(2026)ZXL11-00491),反映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1月12日对当事人经营的泰国龙眼(其他日期:2026年1月12日)进行抽样检验,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6年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泛海城市广场店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同时要求该单位进行自查整改。2026年2月11日,立案调查。2026年3月13日,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2026年4月28日,案件终结。
二、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龙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持续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2、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落实从业人员培训;
3、对无法提供产品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一律不予购进、销售。
武汉市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8日
附件:
鄂公网安备 420103020006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