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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发文日期 2026-03-09 16:00
发布机构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汉区分局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汉分局2026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表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汉分局2026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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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3-09 16:00 |  来源: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汉区分局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汉区分局---
序号 抽查
类别
抽查
对象
抽查事项 检查方式 检查内容 实施层级 实施
部门
抽查比例 实施时间 实施
频次
1 污染源日常环境检查 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详见附表1《清单》序号1全部事项)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对污染物排放、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排污许可证执行和申领登记、放射性污染防治、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源自动监控、环境监测质量、环境安全风险排查和应急处置等情况的检查 区级 各区(分)局 重点源100%;一般源全年按在编在岗人员1:5比例抽取;特殊源(黑标企业)200% 3-12月 全年1次
2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查 机动车排放检验单位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排放检验情况的行政检查 现场检查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排放检验情况的检查 区级 各区(分)局 按照全市联合“双随机”检查文件比例执行,结合全市“综合查一次”统筹安排 3-11月 全年1次
3 汽车维修企业检查 汽车维修单位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现场检查 对喷涂污染防治设施运维情况和露天喷涂行为的检查 区级 各区(分)局 重点区域100%;非重点区域各区自行设置抽查比例(结合全市“综合查一次”统筹安排) 3-11月 全年1次
4 重型柴油车检查 重型柴油车用车大户企业 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行政检查 现场检查 查验车辆排放阶段,对车用尿素使用、污染控制装置和OBD诊断系统、仪表盘排气报警灯和OBD报警灯点亮等情况的检查 区级 各区(分)局 80% 3-11月 全年1次
5 危险废物环境监管检查 危险废物监管单位(不包含医疗机构) 产生、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的行政检查(涉及行政许可检查除外) 现场检查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 区级 各区(分)局 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100%;简化管理单位40%;登记管理单位10%(结合全市“综合查一次”统筹安排) 3-11月 全年1次
6 医疗废物环境监管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现场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区级 各区(分)局 重点监管100%;简化管理40%;登记管理10%(结合全市“综合查一次”统筹安排) 3-11月 全年1次
7 辐射环境安全监督检查 核技术利用单位 对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对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的检查 区级 各区(分)局 辖区内的区局发证单位50%(结合全市“综合查一次”统筹安排) 3-11月 全年1次
8 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情况检查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的建设项目的所属单位 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它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现场检查 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等情况的检查 区级 各区(分)局 以2021年以来辖区内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为重点,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40%,不重复抽查。 3-11月 全年1次
9 环境隐患排查检查(含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检查) “一废一品一库一重”名录单位 对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的行政检查 现场检查 对规范化环境管理工作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风险防范、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的检查 区级 各区(分)局 辖区内环境风险较大及以上等级100%;一般等级单位20%(结合全市“综合查一次”统筹安排) 3-12月 全年1次
10 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检查 需要进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建设项目单位 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检查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的检查 区级 各区(分)局 10% 3-11月 全年1次
11 生态环境统计检查 对纳入武汉市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抽取专网审核出现突出问题或近年来反复出现问题的企业 对生态环境统计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生态环境统计工作的检查 区级 各区(分)局 10% 3-11月 全年1次
12 成品油储运销领域油气回收监 涉气企业 对车用油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企业的检查 现场检查 对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检查 区级 各区(分)局 重点监管单位80%;油品运输企业100%;油库100%(结合全市“综合查一次”统筹安排) 3-11月 全年1次
13 VOCs治理设施检查 未纳入限制类、淘汰类技术治理设施的单位 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检查 现场检查 对单一低效VOCs治理设施的企业污染物排放、设施运行情况的检查;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检查;对企业活性炭定期更换情况及“换炭云报”小程序填报情况开展检查 区级 各区(分)局 50% 4-6月 全年1次
14 重点涉气企业检查 涉及废气旁路的涉气企业 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检查 现场检查 对重点涉气企业取消烟气和含VOCs废气旁路情况,因安全生产需要无法取消的,安装在线监控系统、铅封及备用处置设施情况的检查 区级 各区(分)局 100% 7-9月 全年1次
15 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的检查 禁燃区内锅炉、窑炉 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检查 现场检查 禁燃区内使用锅炉、窑炉企业的检查 区级 各区(分)局 100% 3-11月 全年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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