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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江卫 发文日期 2008-08-31 13:25
发布机构 区卫健局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申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办事指南

申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办事指南

字号 :  | 
发布时间:2008-08-31 13:25 |  来源:区卫健局

事项名称

申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实施机关

江汉区卫生健康局

办理类型

□马上办     □网上办   ☑一次办

设定依据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 号)

湖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的通知(鄂人口政[2008]9号)

办事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为申报所在街道户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

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 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 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需年满49周岁;再婚家庭的男女双方都须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申报材料

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收原件(3 份);

2.申请人结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3份(原件为拟退件,复印件为拟留件);

3.申请人若离异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及相关婚育情况资料原件及其复印件3份(原件为拟退件,复印件为拟留件);

4.申请人若丧偶的需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及相关婚育情况资料原件及其复印件3份(原件为拟退件,复印件为拟留件);

5.子女死亡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3份(原件为拟退件,复印件为拟留件);

6.子女伤残的,需提供中国残联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含三级)的残疾证原件及其复印件3份(原件为拟退件,复印件为拟留件);

7.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其复印件3份(原件为拟退件,复印件为拟留件);

8.未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由其户口所在地社区出具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2份(原件、复印件均为拟留件);

9.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的身份证(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一张A4 纸上)、户口簿(首页、本人页、配偶页、子女页)原件及其复印件3份(原件为拟退件,复印件为拟留件)。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即办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证照或批复名称

事项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区级认定

承办机构

所在街道政务服务中心

咨询方式


监督投诉方式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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