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江汉区司法局

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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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4年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江汉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将根据工作需要和情况变化适时更新调整。

一、政府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区司法局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区司法局领导,区司法局内设机构及职能;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内容和解读;    

(三)区司法局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上一年工作总结;    

(四)区司法局相关工作信息数据;    

(五)区司法局年度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使用情况;    

(六)区司法局工作动态;    

(七)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开形式

(一)主动公开

1、公开形式

江汉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jianghan.gov.cn);

②微信公众号“江汉法治”;

③江汉区司法局(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汉兴街常青五路5号江汉区司法局501室)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2.公开时限    

区司法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条例》规定向区司法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1.提出申请    

向区司法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申请人需承诺对所获取的政府信息不作任何恶意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方式

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应当一事一申请,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①在线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江汉区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根据要求填写后直接提交;

②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向江汉区司法局办公室现场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如有委托申请的,应当提交相关委托手续);

③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信人栏应写“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并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申请处理    

区司法局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区司法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区司法局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4.申请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及本指南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5.不予公开范围    

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所申请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不予公开;    

(2)所申请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不予公开;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所申请信息涉及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予公开;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      

(5)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公开前需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意见期间不计入答复期限,如征求意见期限内第三方未予回复或回复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本机关属于牵头制作机关的,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

6.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1)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根据有关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2)区司法局依申请公开信息时,根据所掌握信息的实际客观状态公开信息,凡需要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进行其他处理的信息,根据有关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3)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信访、投诉、举报、咨询、党务等信息,根据有关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4)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根据有关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5)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根据有关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7.滥用知情权处理    

(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2)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规定,本机关停征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据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8.公开时限    

区司法局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区司法局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三、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江汉区司法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常青五路5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027-85575017  传真号码:027-85575017    

电子邮箱:whsjhqsfj@sina.com

邮政编码:430024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