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区财政局关于公开征求《区财政局关于严厉打击政府采购围标串标违规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0-16 10:10   来源:江汉区财政局

    江汉区财政局研究起草了《区财政局关于严厉打击政府采购围标串标违规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23年10月23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hqczjcgb@163.com,并在主题里注明“围标串标违规收费”字样。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一式两份)寄至:武汉市江汉区财政局新华路261号,并在标题里注明“围标串标违规收费”字样。


    以下为征求意见原文:


区财政局关于严厉打击政府采购围标串标

违规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


区属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采购行为,预防和遏制政府采购活动中围标、串标行为的发生,保障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开展严厉打击政府采购活动中围标、串标、违规收费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供应商围标、串标行为的审查认定

    出现下列五个方面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投标无效并在评审报告中进行记载,同时,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对发现围标、串标嫌疑的应向财政部门报告: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二、对政府采购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一)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围标、串标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采购代理机构未按本通知执行,或者明知供应商资格不符仍通过资格审查或要求评审委员会通过资格审查,诱导、暗示或强迫要求评审委员会推荐某个投标人为中标(成交)供应商等参与围标、串标情形的,采购人应取消其对该项目的采购代理资格,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重新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后依法重新招标。

    (三)采购人未按本通知执行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违规单位直接负责人或其他责任人,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四)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委员会成员未按本通知执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提出回避、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打分畸高畸低或未按采购文件规定进行评审的、袒护围标、串标行为的,应当及时停止该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并及时向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书面报告。

    (五)评审委员会成员有上述违规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定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三、严禁违规收费,切实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

    根据《关于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实施意见》(江财〔2022〕1号)要求,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鼓励采购人减收或免收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特殊情况需接受供应商以电子保函、支票、汇票等非现金方式缴纳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除此以外,没有法律依据的涉企保证金一律不得收取。

    四、加强监管,多部门协同惩戒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围标、串标、违规收费行为

    财政、纪检监察、审计和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在政府采购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线索,应移交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应职能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及时移送至公安机关调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江汉区财政局

                           202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