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区财政局关于公开征求《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0-16 09:55   来源:江汉区财政局

    江汉区财政局研究起草了《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23年10月23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hqczjcgb@163.com,并在主题里注明“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字样。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一式两份)寄至:武汉市江汉区财政局新华路261号,并在标题里注明“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字样。

    以下为征求意见原文:


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质疑

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

区属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

    为积极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深化改革,创新我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处理工作,及时化解政府采购争议,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优化我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责任意识,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优化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是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有效措施,是完善政府采购纠错机制和监督手段的重要途径,为推进政府采购领域质疑和投诉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处理”,将属于调解范畴内的矛盾化解在源头、把问题解决在初期,最大程度维护好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采购人、代理机构和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的重要内涵,建立健全快速处理机制,不断强化受理主体责任,落实“首问负责制”,切实提高责任意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确保质疑投诉问题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尽快获得调查处理,做到质疑投诉事项件件有回音,促进我区政府采购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二、优化质疑答复,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及时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质疑进行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作出答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线上质疑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便于参与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递交质疑函,确保参与供应商质疑救济权利的最大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二)优化政府采购质疑答复机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依法依规、诚实信用、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的原则,处理供应商提出的质疑事项和诉求。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应在法定期限内尽快答复和处理,从各环节提高质量,精简办案时限。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在收到质疑函后3个工作日内(情况复杂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质疑事项涉及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在认真负责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依法、公正地作出解释和答复,答复内容应当客观有据,并逐一回复质疑事项,不得敷衍塞责、答非所问,不得将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评委意见或将评委意见原封不动作为质疑答复意见。

    (三)建立质疑答复情况快速报送机制。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快速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处理过程中发现被质疑的有关供应商确实存有实质性违反采购文件规定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提请本级财政部门对被质疑相关供应商依法进行处理。

    三、加强投诉管理,创新投诉处理工作机制

    (一)畅通投诉渠道。通过网络、报刊、新媒体向市场主体、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不断宣传政府采购政策。在“湖北政府采购网”等信息平台公示接收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及邮箱等信息,及时受理政府采购投诉,同时进一步完善网上质疑投诉功能,建立现场、电子邮箱、信函、公众号等多种渠道的质疑投诉途径,实现全域全程网上质疑投诉办理,让质疑投诉操作更便利,投诉渠道多元化。制定政府采购质疑投诉流程图,化繁为简、直观清晰地列明质疑投诉环节、受理期限,使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知晓质疑投诉流程及权利义务。

    (二)建立质疑投诉事前预警机制。一是加强江汉区代理机构工作群规范化模式化管理,同步将给采购人培训的内容和江汉区政策要求发送到代理机构工作群里。二是打通沟通交流壁垒,要求代理机构在接到质疑时,第一时间与本级财政部门联系,本级财政部门将对项目进行实时跟踪,及时掌握供应商的质疑事项,把握质疑回复进度,尽可能帮助代理机构和供应商解决合理合法问题,让矛盾化解在质疑阶段。

    (三)创新矛盾纠纷化解方式。按照“合法合规、诚实信用、高效便捷、注重效果”的原则,在处理各类投诉案件时,建立先调解、后裁决、调解与裁决并行的模式,有效化解政府采购矛盾纠纷。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基础,坚持客观中立立场,通过约谈、提供法律意见、召开协商会等方式,引导双方化解矛盾。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处理。有下列情形的投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1.投诉人对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不清楚、理解存在偏差,对政府采购程序不了解等;

    2.投诉人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存在异议,但事实依据不充分;

    3.财政部门已经受理的投诉案件,但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

    4.当事人各方有明确的调解意向。

    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投诉案件不适合进行调解。

    (四)完善组织专家质证制度。财政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法律咨询制度,加强与本单位法规机构的联系,共同做好投诉处理工作,防范法律风险。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中,财政部门应就投诉事项的法律相关问题,咨询法律顾问、法规机构的法律意见。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职责权限,委托相关单位或者第三方开展调查取证、检验、检测、鉴定。质证应当通知相关当事人到场,并制作质证笔录。质证笔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五)健全投诉处理档案管理。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档案是政府采购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必须应高度重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投诉处理档案应包括质疑及答复情况、投诉书、投诉书审查情况、取证情况、专家论证情况、处理决定、文书送达回证以及其他与投诉有关的资料。

    四、优化保障措施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应不断优化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内控机制,营造良好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一)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依法依规、完整明确、科学合理、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从源头上减少政府采购质疑投诉。

    (二)客观公正进行采购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做好评审准备工作、严肃评审纪律,做好信用评价记录,保证评审活动依法有序、和谐高效,确保采购活动公正、公平、透明,从而预防在采购过程中质疑投诉。

    (三)优化质疑投诉服务意识。采购人、代理机构和财政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从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水平,增强服务效能入手,高效处理投诉事项,不断加强自身职业道德和行业自律教育,加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全面提升业务能力和水平,减少质疑投诉事项发生。

    (四)提升投诉处理业务能力。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要积极参加政府采购法规和业务培训,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方式,提升投诉处理水平和能力。要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相关工作制度,特别是完善立案、调查取证、投诉处理、送达及文书使用等制度。


附件:1.《江汉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渠道指引》

    2.《江汉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流程》

    3.《政府采购调解协议书(模板)》

    4.《质证会议记录(模板)》



                           武汉市江汉区财政局

                            2023年10月16日


附件1

江汉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渠道指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十七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可以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供应商在依法进行质疑后,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线上线下等渠道依法依规向江汉区财政局提起投诉,现将投诉渠道公开如下。

    一、线上投诉渠道

    电话:027-85728222(江汉区政府采购办公室)

    邮箱:jhqczjcgb@163.com

    公众号:江汉区政府采购公众号(阳光政采→线上投诉)

    网站:江汉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供应商在线投诉及投诉处理。

    二、线下投诉渠道

    现场投诉和邮递投诉书: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261号江汉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

    三、投诉受理时限

    投诉方需按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提供完整的投诉文件和举证资料并加盖电子签章或公章。江汉区财政局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规定对政府采购投诉进行审查,审查后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处理时限由法定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压缩至25个工作日内。


附件2

江汉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流程

附件3

政府采购调解协议书(模板)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一(供应商):

    地    址:   

    邮    编: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    址:    

    邮    编:      

    当事人二(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  

    地     址:      

    邮     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调解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备案编号: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组织形式:

    采购方式:

    三、争议纠纷事项具体内容

    争议纠纷事项1:  

    主要事实依据:

    具体诉求:

    争议纠纷事项2:

    主要事实依据:

    具体诉求:

    四、调解情况

    五、调解承诺

    本人 (单位) 承诺以上内容均真实有效,不就同一争议纠纷事项再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或举报,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


供应商(签字):                  采购人(签字):


代理机构(签字):                调解人(签字):


日期:



附件4

    质证会议记录(模板)

    投诉人

    被投诉人1

    被投诉人2

    主持人:

    记录人:

    质证会地址: 时间:

    质证内容 主持人:各位老师、参会代表:

    下午好,我是江汉区财政局执法工作人员,我的执法证号为     。现在就项目基本情况做简单介绍,并宣读质证会纪律。

    本次质证会议主体为投诉人、被投诉人。场地:      ,组织本次质证。参会质证专家分别为: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投诉人: 

    被投诉人1: 

    被投诉人2: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投诉人提交投诉书,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第二十一条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94号令规定,依法受理。

    投诉人投诉事项共X条,分别包括:

    投诉人诉求:

    二、质证会议主要内容

    投诉人签字:

    被投诉人签字:

    质证委员会签字:

    主持人签字:

    记录人签字:

    财政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