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江政规〔2025〕1号 | 发文日期 | 2025-09-07 0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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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江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 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 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经区人民政府研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并经充分评估论证,决定保留《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失效和废止的区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对《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江汉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江汉区支持律师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汉区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宣布失效。
一、保留6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一)《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失效和废止的区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江政规〔2017〕2号)
(二)《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江政规〔2018〕1号)
(三)《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江政规〔2019〕1号)
(四)《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江政规〔2021〕1号)
(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江政规〔2022〕1号)
(六)《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江政规〔2023〕1号)
二、决定2件规范性文件废止
(一)《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江汉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江政规〔2020〕1号)
(二)《江汉区支持律师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江政规〔2023〕3号)
三、宣布1件规范性文件失效
《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汉区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江政规〔2023〕2号)
本决定自2025年9月7日起施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区人民政府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江汉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7日
附件
区人民政府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继续有效的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 |||
序号 |
文件名 |
文号 |
有效期 |
1 |
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失效和废止的区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江政规〔2017〕2号 |
长期有效 |
2 |
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江政规〔2018〕1号 |
长期有效 |
3 |
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江政规〔2019〕1号 |
长期有效 |
4 |
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江政规〔2021〕1号 |
长期有效 |
5 |
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江政规〔2023〕1号 |
长期有效 |
6 |
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江政规〔2022〕1号 |
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9日 |
决定废止的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 |||
序号 |
文件名 |
文号 |
备注 |
1 |
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江汉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
江政规〔2020〕1号 |
予以废止 |
2 |
江汉区支持律师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
江政规〔2023〕3号 |
予以废止 |
宣布失效的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 |||
序号 |
文件名 |
文号 |
备注 |
1 |
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汉区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江政规〔2023〕2号 |
有效期届满失效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