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江政办〔2024〕7号 | 发文日期 | 2024-05-17 1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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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江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江政办〔2024〕7号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汉区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江政办〔2024〕7号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汉区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汉区行政审批
与监管联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区属各单位:
《江汉区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动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7日
江汉区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动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区级综合行政审批改革,促进审批与监管协同联动(以下简称审管联动),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根据《武汉市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动实施办法(试行)》(武政办〔2023〕75号)的规定,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区行政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是指实行“审管分离”后,负责行政监管、行政执法的行政单位,包括区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相关执法管理单位。
第三条 审管联动实施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协同推进、便民利企、风险可控的原则,推动行政审批与监管模式改革,通过武汉市审批与监管一体化信息交互平台(以下简称审管平台)实现审批与监管的无缝衔接。
第四条 区行政审批局和监管部门的职责划分遵循“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
(一)区行政审批局负责综合行政审批的实施工作,对其开展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决定负责,对审批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监管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被监管对象行为,依法履行监督检查或执法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监管部门之间就监管主体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协商解决,经自行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提请区司法局开展行政执法争议协调。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职转办)负责本区域内审管联动改革具体工作,落实上级关于审管联动改革的工作要求,协调审管联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区行政审批局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加强对综合行政审批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一)依法履行审批职责,按照法定条件、标准、程序对划转的行政许可类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推动行政审批体制机制创新和完善,坚持创新引领,负责综合行政审批的环节优化、时限压缩、材料缩减等工作;
(三)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依法依规编制本机关行政许可、容缺受理等事项清单并进行动态调整,明确审批职责,建立健全容缺受理服务机制;
(四)贯彻落实市、区司法局清理的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事项清单,按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目录和材料清单,做好行政相对人信用、告知承诺书等方面的审核工作;
(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开展现场勘验、技术评审等工作;
(六)作出审批决定后将审批信息和结果及时推送至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加强对监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区、街道的监管体系,明确事中事后监管责任,确定监管人员;
(二)编制部门及街道监管事项权力清单,并纳入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统一管理,做到数据同源、动态调整、联动管理,按照事项清单规定认领和报送监管事项,配合做好审批与监管事项映射、审批与监管环节关联等工作;
(三)根据监管事项的风险程度和监管要求,确定相应的监管频次和监管内容,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风险分类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等要求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并对监管行为和监管结果依法承担责任;
(四)加强与审批部门的业务协同,对专业要求高、业务复杂等相关许可事项进行业务指导,按要求参加审批部门召集的联席会议,积极配合做好联合踏勘、技术评审等工作;
(五)加强事中监管,及时查处未批先建和无证经营等违法活动;
(六)及时接收区行政审批局推送的审批信息,按要求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必要时向区行政审批局反馈监管信息;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为促进辖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街道办事处的监管联动,推进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形成监管信息互联机制:
(一)街道办事处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对于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或逐级上报。
(二)区行业主管部门负有指导和督促责任。对于重大审批事项、群众密切关注的民生事项等,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街道办事处,指导街道办事处开展监管工作。
(三)区司法局要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指导。
第十条 区行政审批局和监管部门应当明确联络人(或分派人)负责本单位审管联动工作的具体对接,发生人员变动等情况时,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区职转办反馈情况,调整人员配置。
联络人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单位事项、人员、平台的运行管理工作;
(二)传达有关审管联动的工作要求;
(三)定期登录审管平台查阅信息,监督本单位工作人员在审管平台的信息推送情况;
(四)参加审管联动联络员会议及培训,开展工作衔接、问题反馈等。
第三章 审管联动机制
第十一条 区依托市审管联动平台,实行“线上为主、线下为辅”信息共享机制,以加强系统平台应用、发挥审管平台双向联通的作用,形成以事项为依据、以平台为支撑、以数据为载体的审管衔接体系。
第十二条 审批信息与监管信息的推送按照审管事项关联映射关系进行,审管事项映射清单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 区职转办负责审管平台的区级规范化管理,组织完成本辖区的审批和监管事项关联、调整平台人员配置、上报系统运行问题等。
区行政审批局和监管部门应做好审管事项关联及映射、审管环节和流程关联等工作。发生审批事项调整时,区行政审批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相关监管单位完成审批和监管事项关联梳理工作,将梳理情况报区职转办;发生监管事项调整时,监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区行政审批局完成事项关联梳理,将梳理情况报区职转办。区职转办负责审核确认。
第十四条 已经通过国家、省级、市级自建业务管理系统实现数据共享的,区行政审批局与监管部门应当通过专业系统获取监管或审批信息。无法通过审管平台、专业系统实现信息共享以及属于涉密信息的,可以通过纸质文件送达传递。
第十五条 区行政审批局与监管部门通过审管平台、专业系统已获得的信息,原则上不得要求对方重复报送。
第十六条 审批信息在审管平台的即时推送,监管部门认为相关审批信息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在任务认领前向区行政审批局反馈意见。信息无误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监管任务分派、确认及认领。超时未认领的视为默认认领,监管单位负监管责任。
第十七条 监管部门依据审批信息开展事中事后监管,监管结果信息推送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经核查未履约或部分履约,监管部门责令进行整改,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监管部门应在当事人承诺期满后(政策文件未明确承诺期的,默认为20个工作日,下同)15个工作日内,将出具的撤销意见、责令整改通知书、相关证据材料等通过审管平台推送至区行政审批局;
(二)在事中事后监管中作出的,可能影响行政许可审批、改变行政许可内容、导致行政许可证照撤销或注销的决定,应在作出决定的5个工作日内,将出具的处理决定书、明确意见、相关证据材料通过审管平台推送至区行政审批局;
(三)发现并依法作出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决定,需要区行政审批局进行信用联合惩戒的,应将出具的生效行政处罚决定、明确意见、相关信息通过审管平台推送至区行政审批局。
第十八条 区行政审批局接收监管结果信息,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后,需在5个工作日内将情况通过审管平台反馈至相应监管部门。
第十九条 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前需要市、区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相关信息的,可以在审管平台上发起批前确认。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协助完成批前确认工作,并按规定出具批前确认书。暂无系统支持的审批事项,信息交互方式由区行政审批局与行业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 区行政审批局和监管部门可通过审管平台发起业务指导请求,进行部门间沟通交流或向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咨询业务办理问题。区行政审批局和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查看并接收,在接收业务指导任务后的5个工作日内回复。
第二十一条 按审批要求需开展现场核查的,区行政审批局在网上办件过程中启动特别程序,通过审管平台发起智慧踏勘任务。责任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智慧踏勘任务,上传现场核查情况。区行政审批局依据回传的现场核查结果进行后续审批工作。
第二十二条 现场核查模式可分为区行政审批局单独核查、行业主管部门单独核查、多部门联合核查。需要多部门联合核查的,由牵头部门根据法定要求确定现场核查时间和参加部门,区行政审批局在审管平台发起智慧踏勘任务,通知参与联合核查的监管部门和申请人,相关部门应及时查收审管平台的踏勘任务,派员参加并签署意见。
第二十三条 联合核查的牵头部门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一)对于区行政审批局统一行使审批权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区行政审批局牵头组织开展。有明确规定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的,从其规定。
(二)以工作专班形式开展审批的其他行政权力事项,按照专班工作流程确定牵头部门。
第四章 应用场景
第二十四条 以应用场景开发建设和创新应用为目标,鼓励拓展社会民生、经济发展、工程建设等领域的场景应用,促进理念创新、管理创新,推动审管联动工作纵深发展。
第二十五条 区职转办负责场景应用项目的谋划、建设和管理,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业务调研,明确场景主题需求,并制订工作方案,确定场景应用的目标和任务、申报主体、申报流程、项目建设和管理的要求以及保障措施。
区行政审批局、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单独或者联合进行场景应用项目申报。
第二十六条 区委宣传部、区人力资源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围绕企业和个人的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从文艺作品传播推广、人力资源服务、校外培训、教师资格、医疗执业等方面出发,结合实际工作职能申报审管联动应用场景。
第二十七条 区商务局、区行政审批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企业服务中心等部门围绕企业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从经济产业发展、招商引资、商事登记改革、税务政策宣传落地、市场主体风险防控等方面出发,结合实际工作职能申报审管联动应用场景。
第二十八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建设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江汉生态环境分局、区水务和湖泊局、江汉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区园林局、区交通大队等部门围绕工程建设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从工地管理、占挖管理、夜间施工、绿地占用等方面出发,结合实际工作职能申报审管联动应用场景。
第二十九条 区行政审批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建设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江汉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围绕改善居住条件的民生工程,从二次装修、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等方面出发,结合实际工作职能申报审管联动应用场景。
第三十条 鼓励区行政审批局、区行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单独或联合开展商事登记、工程建设、经济发展、社会民生事务等领域审管联动应用场景创新,加强审管平台应用场景建设。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应当将审管平台的使用纳入日常工作内容,区职转办将审管联动工作纳入“互联网+监管”考核体系,对审管联动落实情况实施监督和评估检查,考核对象为纳入审管联动范围单位。
第三十二条 审管联动工作考核包括下列具体要求:
(一)事项管理。审批和监管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在省、市事项库发生变动后,及时完成事项动态调整和关联,并提醒联络人(分派人)进行事项、人员维护;
(二)人员管理。有相对固定的联络人、分派人,在事项、人员等发生变化时,及时予以调整;
(三)审批与监管信息推送。在审批结果信息推送方面,要求区行政审批局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和“武汉市综窗3.0系统”全量办件,审批业务系统未与审管平台联通的,由审批人员在审管平台上录入结果信息,或通过其他方式推送。在监管结果信息推送方面,要求监管单位完成监管任务后及时将与区行政审批局有关的结果信息推送至区行政审批局;
(四)监管任务分派与认领。要求各监管单位联络人及时登 录平台完成监管任务的分派,并确定监管人员进行任务认领,超时未认领的,视为默认认领;
(五)告知承诺制事项监管信息反馈。监管人员应及时将申请人履约践诺情况反馈至区行政审批局,逾期未反馈的,视为默认履约;
(六)审管协调。要求各部门、各单位协同完成联合勘验、联合评审、联合会商、批前确认、业务指导等情况;
(七)加分项。鼓励各部门、各单位依托平台,创新运用“武汉政务”APP, 拓展更多场景应用上线,为单位管理数字赋能。
第三十三条 考核结果实行定期通报制,通报内容将对事项管理、人员管理、审批与监管信息推送、监管任务分派与认领、告知承诺制事项监管信息反馈、审管协调以及创新运用等方面的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工作任务落实好,并取得积极效果的予以通报表扬,形成典型示范;对工作不积极、目标任务进展缓慢的予以通报批评、督促改进。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区行政审批局应当将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等信息上传至武汉市信用平台;监管部门应当将行政处罚、履约践诺等信息上传至武汉市信用平台。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不履行、不当履行或者其他违法情形需要追责问责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在推进本细则实施及相关改革制度探索和先行先试过程中,对非因主观故意出现偏差失误或者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不违反禁止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依照《湖北省容错纠错工作办法(试行)》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未规定的审管联动相关事宜,按照《武汉市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动实施办法(试行)》(武政办〔2023〕75号)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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