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江汉区审计局

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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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汉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武汉市江汉区审计局政府信息,根据20194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公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武汉市江汉区审计局特编制《武汉市江汉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获得武汉市江汉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1.武汉市江汉区审计局领导分工、机构职能和机构设置

2.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3.部门预决算

4.审计业务工作

5.政府采购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公开形式

1.江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jianghan.gov.cn/),选择区政府工作部门区审计局;

2.“江汉审计微信公众号、江汉审计头条号。

3.其它互联网媒体、报刊、广播、电视等。

4.武汉市江汉区审计局办公室(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287号添地大厦5)设置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公开时限

属于武汉市江汉区审计局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条例》向本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武汉市江汉区审计局相关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及申请受理机构

机构名称:武汉市江汉区审计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287号添地大厦5

受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7-65603243(电话、传真)

电子信箱:jhq85757142@163.com

邮政编码:430015

()提出申请

向武汉市江汉区审计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填写《武汉市江汉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武汉市江汉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领取,也可以在武汉市江汉区审计局门户网站下载后打印,并按要求真实填写有关内容,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姓名或单位(组织)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委托他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委托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5.3人以上(3)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时,应当推选1名代表,并提供推选证明材料、推选人及被推选人身份证明;

6.申请人及受托代理人承诺对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在《条例》范围内使用,不作任何恶意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向武汉市江汉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现场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采取国家邮政渠道邮寄至武汉市江汉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武汉市江汉区审计局办公室,信件左下角须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电子邮箱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江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jianghan.gov.cn/),选择区政府工作部门区审计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栏目下载,并按要求填写,并通过电子邮箱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填写纸质《申请表》并签名(盖章),与身份证明一同扫描为图像文件,以邮件附件形式发送至武汉市江汉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专用邮箱(jhq85757142@163.com),邮件主题须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处理

1.本行政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身份证明是否真实、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备等。对于要件不完备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行政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本行政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3.本行政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需征求第三方或者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本行政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将向申请人书面说明。

()答复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行政机关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收费说明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湖北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三、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武汉市江汉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